一、桃園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審議現場勘查,因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登記謄本住址記載不明、無法投遞或已遷出戶籍等因素,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二、本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三、桃園市政府公告詳如附件。 附件檔案 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