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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本縣指定考古遺址公告範圍內私有地 所有權人補償金發給事宜

公告日期: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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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指定考古遺址公告範圍內私有地所有權人補償金發給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辦理。
二、本縣自106年起將指定考古遺址補償金發給訂為常態性措施,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前皆可申請當年度補償金。發給金額依持有土地面積(每平方公尺)及權利範圍乘以9元核算,一次撥給。
三、補償金發給係土地所有權人配合本縣保護指定考古遺址文化資產,在土地利用上受有限制(例如土地不能開挖超過地表下50公分等行為)補償措施,請領補償金仍可繼續種植不影響考古遺址保存之淺根系農作物。
四、請依上開補償金發給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填具一.申請書、二.切結書、三.身分證明文件、四. 申請時當月之地籍謄本、五.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帳戶影本及領據,於115年9月30日前向遺址所在地公所、本縣文化局或自行寄至文化局文化資產科(970020 花蓮市文復路6號)辦理補償金申請事宜。
五、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土地所有權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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