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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文化局「115年花蓮石藝展銷交流」補助簡章

公告日期: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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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文化局「115年花蓮石藝展銷交流」補助簡章

 

  • 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花蓮石藝文化交流,並開拓本縣石藝海外銷售產能,特訂定本簡章。
  • 申請資格:
  • 設籍本縣之石藝創作藝術家、本縣石藝文化相關立案團體及其會員、店家負責人、個人收藏家,或其他經本局專案許可之個案。
  • 須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行號登記、商業登記抄本、人民團體立案登記、理事長當選證書,個人申請須附身分證影本及實績、經歷及作品等)。
  •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11月15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並須於115年12月10日前完成結案及核銷。
  • 支應項目:

每案補助金額以不高於提案計畫總經費之70%且以新台幣10萬元為上限,本局視計畫總經費綜整審查核補:受邀或自行報名參與花蓮縣外(含國外)有助賞石文化交流、展現花蓮石藝魅力的「會展、博覽會、競賽、研討會或辦理展覽(售)活動等」之報名費(場租費、攤位費)、交通費、運費、住宿費;申請時須檢附參與活動之證明文件。

  • 審查作業:
    • 初審:由本局進行初審。
    • 複審:由本局組成3-5人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
    • 審核完成後函知核定項目及經費。

 

※其他資訊詳見附件簡章

★洽詢電話:03-8227121轉201 

   花蓮縣文化局  視覺藝術科 吳先生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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