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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公告日期: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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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全文一百十三條,依修正後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配合鼓勵承租者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爰訂定「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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