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2
1633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全文一百十三條,依修正後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配合鼓勵承租者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爰訂定「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公告日期:2017-07-12
1633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全文一百十三條,依修正後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配合鼓勵承租者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爰訂定「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