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7
2704
※申請資格:合法設立於本縣之公司、工廠、店家及工作室等。須檢附文件:
1. 於本縣立案公司、工廠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 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替),若無法提供者請於基本資料表具體敘明原因。
※每一申請案之支應額度以原則上新臺幣50萬元為上限,且支應金額不高於計畫總經費之60%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7年1月31日(週三)止。
詳情請見附件簡章。
公告日期:2017-11-27
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