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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多功能自助借書系統、安全偵測門及上消磁機等設備工程-財物採購案(第2次)

公告日期:2018-08-02

1847

公開招標公告
公告日:107/08/02
[機關代碼]3.76.55
[機關名稱]花蓮縣政府
[單位名稱]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聯絡人]圖書資訊科-張明月
[聯絡電話](03)8227121分機157
[傳真號碼](03)8234831
[電子郵件信箱]choa@hl.gov.tw
[標案案號]CU10707121
[標案名稱]107年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多功能自助借書系統、安全偵測門及上消磁機等設備工程-財物採購案
[標的分類]財物類389 - 其他製造商品
[財物採購性質]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代辦
[洽辦機關]3.76.55.28花蓮縣文化局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2,26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是
[後續擴充]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否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02
[招標狀態]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107/08/02
[是否複數決標]否
[是否訂有底價]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否
[是否屬統包]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200元
[系統使用費]20元
[文件代收費]10元
[總計]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花蓮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否
[截止投標]107/08/07 09:00
[開標時間]107/08/07 14:18
[開標地點]花蓮縣政府統一採購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是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11萬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投標文字]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寄達花蓮郵政第7-99號郵政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室簽收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否
[履約地點]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是
[歸屬計畫類別]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機關。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另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身分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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