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文化局為發掘編劇人才,鼓勵創作者以花蓮之「人、事、時、地、物」為電視劇本創作主軸,豐富電視節目作品的在地內涵,促進本縣城市行銷,特訂定108年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勵簡章,即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受理申請,歡迎踴躍參加徵選。 二、申請資格: 報名者應符合以下規定: 自然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為各階段作品之著作人。 作品若為2人以上之合著,應共同報名。 各階段報名者均應相同。 參選劇本若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每位報名者以參選1件劇本為限。 本局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不得報名申請。 詳情請參看簡章 附件檔案 簡章含相關表件(.odt) 簡章含相關表件(.docx) 新聞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