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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15條規定執行-「臺灣銀行不動產管理部」及「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所送興建完竣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現場勘查

公告日期:2021-01-18

1076

花蓮縣政府文化局

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15條規定執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現場勘查之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影響評估。

貳、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興建完竣逾五十年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以下併稱建造物),處分前應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其評估程序如下:
一、建造物之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評估作業。
二、主管機關於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時,應邀請文化資產相關專家學者或相關類別之審議會委員,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並彙整意見,作成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紀錄。
三、主管機關應依前款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作成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並依該報告之建議,決定是否啟動文化資產列冊追蹤、指定登錄審查程序或為其他適宜之列管措施。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處分,指法律上權利變動或事實上對建造物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
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主管機關於辦理第一項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程序,得就個案實際情況評估,併同本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所定程序辦理。

參、現場勘查會議名稱:「臺灣銀行不動產管理部」及「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所送興建完竣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現場勘查

肆、依本府109年11月10日府文資字第1090221359號開會通知單及本府109年12月1日府文資字第1090235362號函。
一、現場勘查時間:109年11月20日下午3時00分
二、訪查小組:本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及專家學者。
三、標的:
(一)臺灣銀行不動產管理部-花蓮縣花蓮市公園路3號建物
(二)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花蓮縣吉安鄉慶豐村中山路3段953巷39號建物

四、現勘案由:
(一)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臺灣銀行不動產管理部花蓮縣花蓮市公園路3號建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或附屬設施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現場勘查,併同法第14條規定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案。
(二)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花蓮縣吉安鄉慶豐村中山路3段953巷39號建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或附屬設施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現場勘查,併同法第14條規定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案。
五:現勘決議 :
(一)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臺灣銀行不動產管理部花蓮縣花蓮市公園路3號建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或附屬設施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現場勘查,本府併同法第14條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經3位委員現場勘查、評估與建議結果,皆認具文化資產價值,建議列冊追蹤。是以,本案建物經評估具文化資產價值,列冊追蹤。
(二)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花蓮縣吉安鄉慶豐村中山路3段953巷39號建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或附屬設施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現場勘查,本府併同法第14條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經3位委員現場勘查、評估與建議結果,皆認為除11座洞庫具文化資產價值,建議列冊追蹤,其餘建物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不建議列冊追蹤。是以,本案建物經評估11座洞庫具文化資產價值,建議列冊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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