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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新城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開發案於工程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案 會後新聞稿

公告日期: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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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新城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開發案於工程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案 會後新聞稿

      花蓮縣政府於4月8日召開「花蓮縣考古遺址審議會114年度第3次會議」,審議「花蓮縣新城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開發案於工程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7條」一案。該案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相關規定,為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本府自113年底起即積極啟動相關法定程序,展現對考古遺址保存的高度重視。
      本案起於113年12月9日以公文通知花蓮縣警察局及新城鄉戶政事務所,鑑於建築基地鄰近本縣北埔普查考古遺址範圍,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第57條及第77條等規定,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或疑似考古遺址及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本府處理之規定辦理。後於113年底啟動工程拆除作業期間,113年12月15日接獲民眾通報發現地表可見大量史前陶片等遺物,113年12月16日花蓮縣政府隨即啟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辦理發見疑似考古遺址之程序,請營造廠先行停工,配合辦理考古調查作業,展現縣府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視與積極作為。
      為此,花蓮縣政府於114年1月16日邀集專家學者辦理現場會勘,決議以考古試掘方式辦理調查,並於1月17日函文通知開發單位應停止工程進行,俟完成考古遺址價值內涵調查評估,以確認後續相關考古遺址保全措施,再行全面復工。後續由開發單位義慶營造有限公司委託財團法人花蓮縣文化基金會(花蓮縣考古博物館)執行本基地施工前考古調查研究計畫,考古團隊自114年2月17日至3月6日間,於建築基地內進行4條探溝挖掘並配合2個2x2平方公尺考古試掘探坑之調查評估作業,以確認基地範圍內地層狀況和文化內涵。
      花蓮縣政府再於114年3月6日辦理考古探溝及試掘完成現地會勘及視訊會議,以確認考古試掘調查完成,並於3月11日函文通知財團法人花蓮縣文化基金會(花蓮縣考古博物館)提送考古遺址試掘評估調查報告至本府,以利提送至本縣考古遺址審議會審議,以決定後續相關考古遺址保全措施,俟審議完成後,再請開發單位依審議決定配合辦理,而後經114年3月17日召開之花蓮縣考古遺址審議會114年度第2次審議會審議後,要求補正調查報告再行審議。
      本案於今日(4月8日)召開之花蓮縣考古遺址審議會114年度第3次會議中,消防局針對救災救護黃金時間距離提出基地必須位於北埔街區中心之必要性,並就航空限高、都市計畫、建蔽容積以及地下防災緊急應變中心之限制提出說明,都計科針對新城周邊都市計畫機關用地開闢率解釋已達九成五,現階段變更基地位置有其難度。線上與現場民眾紛紛表達對此處考古遺址的關心,並提供減輕基地開發規模或相關替代方案的思考角度。審議會綜合各類利害關係人意見並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3項規定,做出以下決議:
  1. 本案第1次修正調查報告案經審議結果,為依審查意見修正後送本府備查通過。
  2. 本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7條,遺址保存措施,為辦理其他必要措施:補充本開發案調查的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基地內分區價值)與處置措施(包括停止工程進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進行搶救發掘等)的可行性評估再送審議會審議。
      花蓮縣政府會依照委員及各方提供的建議,將持續與相關單位研議並綜合評估各項方案的可行性,找尋最適合之可行性方案,兼顧消防弟兄防災救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共同守護花蓮的史前歷史記憶與文化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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