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點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公告日期: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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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落實推動藝術教育活動,本部於105年10月26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050137965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如附件)。  
二、  依本要點第5點第3款規定,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二)  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三)  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四)  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五)  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三、  申請單位之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本部不予受理;請依本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活動申請表件及活動計畫書各一式5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一)  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二)  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四、  申請者倘為中等以下學校,應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申請期限內備文報部。考量106年1月27日至2月1日值農曆假期期間,爰106年第1期之藝術教育活動案件,受理期間截止日為106年2月3日止;至106年第2期之藝術教育活動案件,受理日期自106年7月1日至7月31日截止(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五、  請貴單位(並請轉知轄管之學校、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若欲申請案件,請於前開受理案件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送部審查。  
六、  「教育部補助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相關申請表件請至教育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edu.tw/教育資料/ 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各項補助原則或要點/教育部各司處所訂補助原則或要點/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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