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22
2051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9條及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 時間:108年4月2日(二)下午2時30分
- 地點: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中正堂(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4號)
- 主持人:花蓮縣文化局江局長躍辰
- 共同主持人:花蓮縣文化局曾副局長之妤
-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 出席單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東工務段、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玉里鎮民代表會
- 參與人員:相關利害關係人、民意代表、玉里鎮公所、在地居民及關切本議題之鄉親朋友
- 會議議題:針對「玉里車站鐵道日式宿舍群」登錄聚落建築群議題,廣納所有權單位、管理單位及民眾意見,辦理本公聽會,敬請鄉親朋友踴躍參與
- 會議流程:
時 間 |
流程 |
活動內容 |
14:30~14:50 |
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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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15:00 |
主席致詞 |
- |
15:00~15:20 |
本案說明 |
規劃單位報告 |
15:20~16:00 |
綜合討論 |
與會人員意見表述 |
16:00 |
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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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聽會注意事項:
- 如與會人數逾會議室可容納人數,得請各團體或村(里)推派代表進入會場,並應力求各方意見得以均衡表達。未能進入公聽會與會者,亦得於現場提出書面意見,供主辦機關納入會議紀錄回應說明。
- 主席得依實際需要變更議程。
- 與會者認為主席於公聽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席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並列入會議紀錄。
- 公聽會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會議延期舉行或中斷者,主辦機關將擇期重新辦理。
- 主辦機關應請與會者簽到,並做成會議紀錄,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 公聽會紀錄應載明與會者陳述或發文內容、主辦機關回應說明內容、與會者於公聽會程序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席對異議之處理。
- 會議當日敬請配合相關作業程序,原則每人發言以3分鐘為限,前項與會者陳述或發問之內容,應儘可能填寫發言單並署名,以利主辦機關確實記錄,未填寫發言單者,其陳述或發文內容主辦機關得擇其要旨記錄之。
- 與會者得於公聽會召開當日起3日內主動告知主辦機關其聯絡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供主辦機關寄送會議紀錄。對於主辦機關之紀錄認有未如實記載者,與會者應於收到紀錄後7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主辦機關提出。主辦機關收到後應函復回應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