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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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兩岸賞石文化交流,並開拓本縣石藝海外銷售產能,特訂定本簡章。
- 申請資格:
- 設籍本縣之石藝創作藝術家、本縣石藝文化相關立案團體及其會員、店家負責人、個人收藏家,或其他經本局專案許可之個案。
- 須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行號登記、商業登記抄本、人民團體立案登記、理事長當選證書,個人申請須附身分證影本及實績、經歷及作品等)。
- 申請期限: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並須於113年12月20日前完成結案及核銷。